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81民初1826号
原告: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辛集市教育路与农贸街交叉口北行2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OCYGP22Y。
法定代表人:翟胜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制革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6619211XP。
法定代表人:华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林,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给付所拖欠的原告的工程款836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被告电厂西南角灰仓仓棚及鑫强彩钢房施工合同,工期为原告施工人员进场后15日内完工,工程合同总价104000元。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并已经验收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7300元。
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再次签订电厂污泥棚蒸汽管道焊接铺设施工合同,工期为原告施工人员进场后15日内完工,工程合同总价50000元。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并已经验收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
201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螺旋输送机合同,由原告代被告购买螺旋输送机,现螺旋输送机原告已经交付被告使用,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代购款6300元。
上述原、被告签订的三次承包合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83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实属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将被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三份合同签订情况属实,总价款也属实,付款情况属实,但原告未履行合同内容,无权力索要尾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被告电厂西南角灰仓仓棚及鑫强彩钢房施工合同;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电厂污泥棚蒸汽管道焊接铺设施工合同;201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螺旋输送机合同;2、该三份合同的相对应的三份工程竣工验收单;3、该三份合同相对应的付款申请单。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合同及已经付款的数额无异议。对工程竣工验收单及付款申请书不认可。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被告电厂西南角灰仓仓棚及鑫强彩钢房施工合同,工程合同总价104000元。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已经验收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7300元。
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电厂污泥棚蒸汽管道焊接铺设施工合同,工程合同总价50000元。现该工程已完工,被告并已经验收使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
2019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螺旋输送机合同,由原告代被告购买螺旋输送机,现螺旋输送机原告已经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尚欠原告代购款6300元。
上述原、被告签订的三次承包合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836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亦进行了验收并投入了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辛集市胜尧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