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8执37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23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御品园林103号装饰改造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41,868元,此款分四笔支付,第一笔150,000元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二笔150,000元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笔150,000元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四笔191,868元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三、如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另外,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届期,被告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鼎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前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6月2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费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