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6619211XP。
住所:辛集市制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51504144。
住所:石家庄裕华区槐中路宾南花园**3-501。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星,北京嘉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884元,减半收取计144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计57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少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