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6619211XP。

住所:辛集市制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栋,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51504144。

住所:石家庄裕华区槐中路宾南花园**3-501。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星,北京嘉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884元,减半收取计144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计57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北远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少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