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1民初243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56619211XP。
住所:辛集市制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华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国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少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