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4789号
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花侯路166号轨道集团大楼1109房。
法定代表人:向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州红娘婚姻介绍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31号杭钢富春商务大厦2105-2110。
法定代表人:段绍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九州红娘婚姻介绍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