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0254号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507。
法定代表人:宋占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清,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花侯路**轨道集团大楼**。
法定代表人:向海清,总经理。
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北京金车光电标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