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46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海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启营,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15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合同款100000元,利息6352.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2030.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14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1192元,执行费1525元,共计1111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兴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军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罗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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