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和山水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14701号
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杜花路轨道交通集团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11P517。
法定代表人:向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淇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211008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姗,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和山水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1栋B单元5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WT78T。
法定代表人:刘祖玉。
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和山水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09日立案。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晓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