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8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花侯路166号轨道集团大楼1109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办事处办公楼21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闻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西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