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

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5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59554。
法定代表人:YAO-JYHROBERTHUANG,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执行人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05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1140561.0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邮件被退回,本院通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向其公告送达。
二、本院自2018年2月12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网络银行存款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8年5月2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
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目前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车牌号为闽D×××××车辆,但因车辆未实际查扣到位,故暂时无法拍卖处理。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鉴于现状,申请执行人仅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即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靖峰
审判员付臻
审判员方珺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颜伟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