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

***与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5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烈,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59554。
法定代表人:蔡正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烈、被告腾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与腾龙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2.腾龙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6年年终奖)6200元及未发放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1550元;3.腾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7156.2元。诉讼中,***变更请求支付的2016年年终奖金额为6014元。事实和理由:***于2007年8月1日进入腾龙公司处工作,担任管理人员一职。2016年7月1日***与腾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3月腾龙公司开始实行新的薪酬计算方法,并以新的计算方法发放了数月工资。2016年10月,腾龙公司提出2016年3月实行的薪酬计算方法计算的薪酬过高,要求员工退回已发放工资中其认为高出的部分。***认为腾龙公司的做法实属违法,不予退还已发放工资。但腾龙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且已向***发放年终奖工资条后,擅自扣留***应得的2016年度年终奖金6200元。其后,***就此事多次找腾龙公司协商,均未得到合理解决。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腾龙公司应当依法按时发放。时至今日,腾龙公司也未向***支付2016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其他员工已经在2017年1月20日发放了2016年度的年终奖。腾龙公司擅自扣留***的年终奖已经构成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得到支持。
腾龙公司辩称,一、***符合个人申请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点应为2017年3月20日。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书面形式申请离职,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在发放年终奖之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腾龙公司有权不予发放,但腾龙公司尊重劳动仲裁关于年终奖的裁决。***要求年终奖25%的经济补偿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腾龙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第8项规定:“……如果您在奖金发放时仍在职,即可获得本年度年终奖……。”腾龙公司并未明确某一明确时间为年终奖发放时间,员工在职之时仅为年终奖发放的充分条件之一,并非必要条件,具体何时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由腾龙公司自行决定。结合本案事实,腾龙公司因***及其所属部门涉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多发放工资的情形,遂对其所属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暂缓发放***年终奖,待相关事实查清之后,再进行审核。而***却在腾龙公司调查期间、尚未发放年终奖之前自行要求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支付年终奖不符合《员工手册》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同时,腾龙公司因客观原因暂缓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系私力救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支付未发放年终奖25%的经济补偿1550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三、***属于个人申请离职,不符合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构成要件,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如上所述,***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属个人原因离职,其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退一步讲,腾龙公司因客观原因暂缓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系私力救济,并非主管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年终奖,***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腾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一)从年终奖的法律性质上看,年终奖并非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应获得的等价报酬,其仅为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在劳动者获得正常月份的工资之后,不能再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年终奖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腾龙公司每月及时超额支付工资,且年终奖为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作为劳动报酬之补充是否发放应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年终奖的发放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其仅作为劳动报酬之补充,并非为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应获得的等价报酬。(二)从立法本意分析,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支付劳动经济补偿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主观上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因此应将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排除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适用范围。结合本案事实,腾龙公司于2016年底发现***及其所属业务部门未能按照新实施的《瓶片销售激励方案》核发***及其所属业务部门员工的工资,存在多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形(***亦在诉状中自认存在该事实)。据此,腾龙公司遂对***及其所属业务部门予以核查,暂缓发放其2016年年终奖,待相关事实查清之后再予以审核。(三)在保留前述答辩意见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主张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有误,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奖金。因此核算原告经济补偿基数应剔除奖金、年度安全奖、当月安全奖、过节费、轮班费等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07年8月1日***入职腾龙公司,与腾龙公司确立劳动关系。2016年7月1日,***与腾龙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腾龙公司安排***在厦门工作,从事管理人员岗位(2015年工作岗位调整为业务专员,属于公司业务部);***与腾龙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所在的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工资标准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还就工资的支付、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腾龙公司为***缴纳2007年8月份至2017年1月份期间的社会保险。2016年2月份至2017年1月份***的工资分别为:2016年2月份应发工资7301.87元,实发工资6998.32元;2016年3月份应发工资16399元,实发工资13665元;2016年4月份应发工资15418.13元,实发工资13089.07元;2016年5月份应发工资16939.01元,实发工资14229.73元;2016年6月份应发工资8999.96元,实发工资7979.85元;2016年7月份实发工资11126.49元;2016年8月份应发工资15184.57元,实发工资12819.91元;2016年9月份应发工资12558.52元,实发工资10824.06元;2016年10月份应发工资7354.74元,实发工资6538.04元;2016年11月份应发工资6737.70元,实发工资5982.71元;2016年12月份应发工资7191.18元,实发工资6390.84元;2017年1月份应发工资6900元,实发工资6128.78元。
二、腾龙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六篇第8条(1)规定:“年终奖金额以员工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职级工资+岗位浮动工资’作为基数计发。若公司盈利100%发放;若公司亏损则另行呈报董事会批准……如果您在将近发放时仍在职(如属退休、合同期满离职服务已满该年度者除外),即可获得本年度年终奖金。如你新进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则你可获得的年终奖将按在职日比例发放;……”
三、腾龙公司决定向公司员工发放了2016年终奖,***也被确定为发放对象,腾龙公司并向***发出2016年年终奖“工资条”,该“工资条”显示:***的2016年年终奖金应发金额为6200元,代缴税款后实发年终奖金额为6014元。腾龙公司因质疑***所在业务部存在多发工资的情形,于2016年年底对***等人进行核查,但未作出具体处理。其后,腾龙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包括业务部在内的公司员工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但以***所在业务部存在多发工资及***个人与其他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为由未发放给***。嗣后,***向腾龙公司要求发放2016年年终奖未果,于2017年2月20日向腾龙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离职申请单》中离职原因一栏载明:“1.公司擅自扣留本人2016年年终奖和2017年1月份部分绩效奖金,其行为已经单方面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2.本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本扣留的年终奖、绩效奖金。”***在《离职申请单》中向腾龙公司提出的离职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腾龙公司向***发出《关于***申请离职的回复》,要求***工作至2017年3月20日,并要求在此日期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7年3月20日,***与腾龙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工资结算至2017年3月20日。
四、2017年2月20日,***以腾龙公司不向其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等为由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与腾龙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2.腾龙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年终奖62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50元;3.腾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7156.2元。2017年4月1日海沧仲裁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7]097号裁决书,裁决:一、腾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金6014元;二、驳回***提出的其他申请请求。该裁决书于2017年4月7日送达至***,***不服,于2017年4月1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于2007年8月1日入职腾龙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确立劳动关系。2017年2月20日,***向腾龙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单》后,腾龙公司同意,并办理了离职交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腾龙公司对劳动仲裁裁决其支付***2016年年终奖6014元后,未提起诉讼,且表示尊重裁决结果,视为认可。***诉请腾龙公司支付清2016年度年终奖6014元,本院予以确认、支持。
关于年终奖性质的争议。现行法律对年终奖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规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关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综合进行认定。若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的金额、计算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条件等有明确约定或者规定,可以认定年终奖有别于企业福利视为工资的一部分。本案中,根据腾龙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额以员工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职级工资+岗位浮动工资’作为基数计发,若公司盈利100%发放。”可见《员工手册》对年终奖金额具体的计算标准及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腾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的性质可认定属于工资范畴。腾龙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包括***所在的业务部在内的公司员工发放了2016年度年终奖,年终奖金的发放时间已经确定,且***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在确定发放年终奖之后,同时《员工手册》并未规定暂缓发放年终奖金的情形,因此腾龙公司单方决定暂缓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的行为缺乏依据。***有权按同工同酬的同等待遇原则要求腾龙公司支付年终奖金,腾龙公司在***提出要求发放年终奖金后,仍拒不支付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2月20日在腾龙公司处工作,工作年限共9年7个月多,***起诉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1009.26元,因此腾龙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92.6元(11009.26元/月*10月)。
关于***要求腾龙公司支付未发放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1550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avascript:SLC(199310,0)?)》第八十五条(?javascript:SLC(199310,85)?)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故加付赔偿金必须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且在用人单位逾期不付为前提。虽然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javascript:SLC(11457,0)?)》第三条(?javascript:SLC(11457,3)?)曾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avascript:SLC(199310,0)?)》实施后,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该条款规定已不再适用。故***要求腾龙公司支付未发放2016年年终奖25%的经济补偿金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腾龙公司主张***存在关联交易、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6014元;
三、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92.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松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卢 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