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5民初2757号
原告: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苎溪路22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邹键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珍,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南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晖,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爱,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振兴和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秋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 琳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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