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财保2号
申请人: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59554。
法定代理人:朱**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郴,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2923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于1292349元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出具数额为1292349元的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8月12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便于仲裁裁决有效执行为由,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1292349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俞志凌
审 判 员 苏雅冰
审 判 员 谢旭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佳臻
书 记 员 王 靖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