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

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5民初2423号

原告: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459554。

法定代表人:朱**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林,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泽慧,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腾龙公司于2019年2月2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188640元;2.请求判决腾龙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度经营奖金495790.39元;3.请求依法判决***退还其侵占腾龙公司的报销款项51807.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腾龙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本人报支“自核自决”。(二)***提供发票与申请报支内容不符,存在虚报费用的情形。(三)***购买“有偿陪侍”违法行为,将违法费用通过虚构报支理由、提供不符发票等手段,进行报支。(四)***伪造身份、学历信息。***2001年入职腾龙公司关联企业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08年更名为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时,提供编号为321019680901757(十五位)的身份证。***后期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3210811968××××××××,与十五位身份证号码不能够对应。***提供的毕业证书上所载姓名为“沈新民”,而非其身份证上所载“***”。***提供的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学校为“北京化纤工学院”,从网上公开资料查询:“1984年北京化纤工学院复校,1988年更名为北京服装学院”,而***的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毕业时间为1991年,已是北京化纤工学院更名为北京服装学院的三年后了,其毕业证书上仍沿用老校名与常理不合。***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财务会计类核决权限》的有关规定:“交际费申请应实现以宴客申请单呈核”,“本身报支需由上一级主管核决”。据此,腾龙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以及《员工手册》中第九篇第二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有盗窃或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伪造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工作履历等资料者”,决定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取得工同意,于2019年2月1日向***送达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与腾龙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日正式解除;二、***要求支付2018年度经营奖金495790.39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提供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其个人身份不符,不能作为其工作年限的证据;四、***提供的发票与申请报支内容不符,存在虚报费用的情形。***通过虚假报销行为共计侵占腾龙公司51807.2元,其行为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存在侵占故意。

***辩称:一、腾龙公司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系非法解除,应依法向***支付赔偿金188640元。具体理由如下:(一)腾龙公司根据***报支流程及单据,就认定***违背《员工手册》中“有盗窃或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的规定,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支撑,系非法解除。(二)***不存在腾龙公司所诉“伪造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工作履历等资料”的行为,腾龙公司据此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系非法解除;二、经营奖金(绩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且明确规定于腾龙公司《员工手册》中,***符合腾龙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发放条件,故腾龙公司应依法向***支付2018年度的经营奖金;三、***2018年度应当享有的经营奖金(绩效奖金)应当根据:现金流107572000元-折旧129207000元/2×5%×1.5/6.5=495790.39元的方式推导而得,才符合同工同酬、公平原则。腾龙公司事后,为了逃避支付义务而单方制作的董事会决议,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采纳;四、***不存在侵占腾龙公司报销款的行为,腾龙公司也无法对其主张完成举证责任,故***无需退回报销款51807.2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4年7月28日入职翔鹭腾龙集团旗下的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于2017年9月21日调任至腾龙公司处任职总经理。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腾龙公司同为翔鹭腾龙集团旗下关联企业,***的工龄合并计算。2017年9月21日,***与腾龙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在腾龙公司从事管理人员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腾龙公司于每月10日支付***上个月1日至上个月30/31日的工资,并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

2019年2月18日,***以腾龙公司于2019年2月2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腾龙公司不配合其办理离职手续、未支付2018年度经营奖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为由向厦门市海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沧劳仲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腾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8640元;2.腾龙公司支付2018年度经营奖金495790.39元;3.腾龙公司支付2018年应休未休8天年休假薪资36781.61元;4.当庭增加仲裁请求腾龙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腾龙公司提出反请求:1.裁决腾龙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日解除;2.裁决***返还其侵占的报销款项51807.2元。2019年6月4日,海沧劳仲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9]122号裁决书,裁决:一、关于***提出的申请请求: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龙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88640元、2018年度经营奖金495790.39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1元,以上款项共计721212元。2.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腾龙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关于腾龙公司提出的反申请请求:1.确认腾龙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日起解除。2.驳回腾龙公司提出的其他反申请请求。腾龙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收到该裁决书,因不服该裁决于2019年6月18日诉至本院。

腾龙公司与***对于***月工资为50000元以及2019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并确认最后一笔工资于2019年2月6日发放,金额为36000至37000元左右。

另查明:腾龙公司、***就双方于2019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本院就双方争议的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腾龙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腾龙公司主张,因***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和侵占公司财产、伪造身份信息和学历信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工会程序于2019年2月2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为此腾龙公司提交了《财务会计类核决权限》、《员工手册》、《16份报销凭证(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说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文件会签单》、《交际费用待厘清问题一览表》、《访谈问卷(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书复印件》、《2017员工异动申请表》、《2018员工异动申请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关于《财务会计类核决权限》、《交际费用待厘清问题一览表》,***质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为腾龙公司单方制作,不予采信。腾龙公司未能举证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对***公示或者告知了有关的财务制度,其提供的《16份报销凭证(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说明》、《访谈问卷(二)》中,***作为一名公司高管的每笔报销均从公司财务审核报支,其用途亦为公司接待客户,非为私人之利益,其瑕疵也仅能证明***存在“未按公司核决权限流程报支”的情形,难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和侵占公司的财产。腾龙公司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书复印件》、《2017员工异动申请表》、《2018员工异动申请表》、《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拟证明***伪造身份信息和学历信息。本院认为,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为一代身份证和二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为十五位编码(颁发日期为1992年12月31日),二代身份证为十八位编码,且姓名、出生日期均一致,为“***”、“1968年9月1日”。《学历证书复印件》所载姓名为“沈新民”,颁发证书时间为1991年7月13日。***提供的《结婚证》、《江苏省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据所用姓名均为“沈新民”,足以证明***的曾用名为“沈新民”。结合腾龙公司的关联企业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男,曾用名:沈新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68××××××××),为我司环安品保部经理”,腾龙公司作为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且***系因董事会决议调任至腾龙公司处任职总经理,足以推断腾龙公司知晓并认可了***的上述身份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腾龙公司应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前分析,腾龙公司关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和侵占公司的财产、伪造身份信息以及学历信息等情形,进而主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乏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腾龙公司单方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双倍支付赔偿金。因***在腾龙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依法应支付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的月工资50000元已超过厦门市上年度即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88元的三倍,腾龙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故腾龙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给***的赔偿金为188640元(6288元×3倍×5个月×2倍=188640元)。***主张腾龙公司支付赔偿金18864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腾龙公司应否向***发放2018年度经营奖金及其金额的问题。

腾龙公司主张,应依据《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记录》以及《DSR2018年度经营奖金(含核心团队目标奖金)核算表》的计提方式计算***2018年度经营奖金,认定应发放给***的2018年度经营奖金为17236.70元。对于腾龙公司提交的《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记录》以及《DSR2018年度经营奖金(含核心团队目标奖金)核算表》,***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首先,***与腾龙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开庭,庭审中仲裁庭要求腾龙公司补充提交有关经营奖金的有关材料,腾龙公司直至2019年6月4日仲裁裁决书出具前都未提交该份表面记载形成于2019年4月20日的董事会决议,显然,该份证据是仲裁裁决出来后,腾龙公司才补造的,不具有真实性;另一方面,腾龙公司在2019年4月对2018年已经确认的经营激励策略进行调整的做法,与常理相悖,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否认,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其次,从形式上看,该份证据为腾龙公司为规避支付奖金义务单方制作,并无2018年时任总经理***的签字,不能作为腾龙公司对2018年度经营奖金的分配方案的变更。最后,从内容上看,(1)该份证据将《签呈》中奖金计算的公式(现金流-折旧/2)变更为〔税前利润(不含投资收益)+4000万〕的做法不符合腾龙公司的经营实际,据***所述,腾龙公司因创办时的投资额巨大及为达到避税等因素考虑,每年利润基本均为负数,故腾龙公司对经营目标的设定及对员工绩效奖金的考核均采用现金流数据,此点也可在***提交的证据中多次体现腾龙公司的年度目标数据等可以证实,故该份证据中采用利润作为经营奖金的计算公式不符合腾龙公司经营实际,系腾龙公司为逃避发放经营奖金而制作,依法不应被采纳。(2)对经营奖金(或称绩效奖金)腾龙公司的做法为对主任级别以下的员工按月发放,对中层干部及高管年底一次性发放,根据***提交的证据2018年初形成的《签呈》及《董事会提案单》可以看出,腾龙公司已对主任级以下员工按(当月现金流-前各月现金流累计负值)×5%的标准每月足额发放了奖金,据***所述,腾龙公司专员级普通员工每月得到的奖金,约在3000元左右,累计一年也达约3万元,如按照腾龙公司该份材料计算而得的,***作为总经理,全年兢兢业业为公司处理生产、销售等繁重事务,为公司实现超额完成经营目标作出了巨大贡献,全年累计只能获得17236.7元的经营奖金,该数据甚至都远低于一个普通专员的全年累计金额,明显不符常理,故该份证据显然系针对性非法制作,依法不应予以采纳。(3)腾龙公司为了调低***的经营奖金,在该份证据中对有关分配比列、考级系数上明显调低***的数据。故该份证据显然系非法制作,证据效力不足,依法不应予以采纳。

***主张,腾龙公司应当按照2018年11月23日《签呈》的奖金计提公式、分配细则和《2019年营运预算编列说明及报表》、《2018年12月份会计分析报表》的财务数据支付其2018年度经营奖金495790.39元〔(现金流107572000元-折旧129207000元÷2)×5%×1.5÷6.5=495790.39元〕。腾龙公司对上述《签呈》、《2019年营运预算编列说明及报表》、《2018年12月份会计分析报表》等证据质证认为,上述证据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奖金是否足额的争议,应属于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对此类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由腾龙公司负举证责任。

腾龙公司提供的《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记录》以及《DSR2018年度经营奖金(含核心团队目标奖金)核算表》等证据,用于证明应发放给***的2018年度经营奖金为17236.70元。就前述两份证据,本院认为:一、关于***的2018年度经营奖金应发放金额系本案中双方极为重要的焦点,而在海沧仲裁委审理过程中,腾龙公司未提交这两份形成于2019年4月20日的极为重要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不符常理。另外,仲裁委庭审为2019年4月9日,前述证据形成于2019年4月20日,时间上亦存在疑点;二、腾龙公司迟至2019年4月才对2018年度的经营激励策略进行调整,也与常理相悖;三、***月工资高达50000元,而根据前述证据,其应发的2018年度经营奖金仅为17236.70元,也难符常理。鉴于前述两份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明力,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腾龙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向***发放的奖金是足额的,则应当认定***的主张成立。故本院认定腾龙公司应发放给***的2018年度经营奖金为495790.39元〔(现金流107572000元-折旧129207000元÷2)×5%×1.5÷6.5=495790.39元〕。

三、关于***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其2018年度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其中未休年休假8天,腾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1元,并提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关于DSR2018年“年假结转”事宜》证明其主张。鉴于腾龙公司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定***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为8天予以采信。***月工资为50000元,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腾龙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度8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36781.61元(50000元÷21.75天×8天×200%)。

四、双方于2019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腾龙公司应当于当日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关于腾龙公司主张***应退还报销款51807.2元。腾龙公司主张,***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虚报费用,应当退还相应报销款项51807.2元,并提交了《财务会计类核决权限》、《员工手册》、《16份报销凭证(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说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文件会签单》、《交际费用待厘清问题一览表》、《访谈问卷(二)》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存在“未按公司核决权限流程报支”的情形。腾龙公司未能举证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对***公示或者告知了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难以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故腾龙公司关于***应退还报销款51807.2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若腾龙公司认为***存在侵占公司财产,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与***自2019年2月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88640元、2018年度经营奖金495790.39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1元,以上款项总计721212元;

三、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驳回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邱胜侠

书记员程诗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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