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566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该村。
被告:东营市东发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津县***贸园商城(纵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
负责人:燕淑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发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娜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