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泗阳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29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泗阳茶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五峰立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泗阳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泗阳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泗阳茶叶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泗阳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被法院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该土地,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