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财保694号
申请人: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夷陵大道358-4-2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系无偿代理。
被申请人: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附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3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93元,由申请人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