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352号
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58-4-2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347号附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豫0104财保69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现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34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