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1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期**,男,汉族,1971年8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禄丰县。
被执行人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组织机构代码31641193-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期**依据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6)108号仲裁书申请执行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6)108号仲裁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