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7951号
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358-4-25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347号附0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京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2020年4月16日,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人员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计117元,由原告湖北楚道凿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武慧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