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某某与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8601行初1070号 原告***,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管委会拆迁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彭祖路人防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夏路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事处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托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托龙山社区。 负责人***,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徐州市铜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托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