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胜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明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5号爱普大厦2层。
负责人:何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树子,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8元,减半收取计126.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