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6民初53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无极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灵寿县。
被告:河北省灵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灵寿县灵寿镇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程明芹,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省灵寿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志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崔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