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1与某某、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2民初8952号
原告:*某1,女,2010年2月8日生,汉族,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法定代理人:*某2,男,196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术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柱,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住所地武清区泉发路6号。
主要负责人:王颖,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骞,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区金纬路孚泰公寓1-2号。
主要负责人:田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骞,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住所地北辰区果园北道。
主要负责人:张小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骞,公司职员。
原告*某1诉被告***、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某1负担。
审判员  刘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