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1与***、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3872号
原告:*某1,女,201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理人:*某2(监护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杨树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柱,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负责人:秦万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北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周立,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负责人:田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职员。
原告*某1与被告***、天津巨力达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天津北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某1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霍冠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远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