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市崔家坝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民终1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市崔家坝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恩施市崔坝镇佳兴大道446号。
法定代表人:廖金海,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焯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崔家坝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