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民终2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注册号420502600150642,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
经营者:赵承保,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23936,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大厦**13A-A。
法定代表人:王芝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9HX326,住,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民族医院新院区辅助用房第**/div>
负责人:谭祖佳,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市西陵区建安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小月
审判员  关俊峰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