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民初1060号
原告:来凤县鑫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老虎洞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刘加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明,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A。
法定代表人:王芝甫,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来凤县鑫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来凤县鑫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鑫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凤县鑫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来凤县鑫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