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A座13A-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23936。
法定代表人:王芝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仕讯,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金安大厦第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5945015L。
法定代表人:郑小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铖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广城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城市政公司)、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龙燃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5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已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广城市政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通龙燃气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城市政公司向***支付欠付的工程款85000元,停工、窝工损失费1601534元,共计1686534元。一审诉讼中,***将停工、窝工损失变更为1742800元;2.判令通龙燃气公司在上述款项未支付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3.诉讼费用由广城市政公司、通龙燃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主体具有相对性。***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依据为:一是2012年2月2日,***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与广城市政公司恩施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部签订的《恩施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线路工程安装合同》,二是2011年10月12日,总承包方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恩施市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部向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发出《关于取消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恩施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线路工程中标的函》,三是2019年1月3日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因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该工程实际由***实施的《情况说明》。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2011年10月12日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便不能再以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但在此后的2012年2月2日,***仍然以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与广城市政公司恩施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该合同主体是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与广城市政公司。2018年6月4日,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案涉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时,仍然以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的名义进行,并非原告庭审中陈述的四川化建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以个人名义承接。原告所提交的《情况说明》和《恩施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线路工程安装合同》两份证据相互矛盾,《情况说明》的证明力存疑,导致原告与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即双方系挂靠、转(分)包或内部管理关系不清楚。基于上述原因,***的身份关系决定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实际施工人或转(分)包人的主体资格,故***作为原告起诉,其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3元(已减半计算),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卷证据表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上述规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的审理应当追加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化工建设总公司及郑世明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9)鄂2801民初528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