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异44号
申请人: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建求,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091号裁决。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已向合肥仲裁委员会另行申请仲裁,要求撤回不予执行仲裁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万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不予执行仲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