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24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建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桃佐,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大同市新建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义,男,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岳秀园,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西省**银铜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党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建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银铜矿有限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省**银铜矿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邓连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连平一直未履行。2020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山西省**银铜矿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底给付大同市建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5万元,以后每月支付10万元,在2020年底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224执2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刘先进
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