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民初5467号
原告:***王某,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寺儿村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栋尹某,男,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李芳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山田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南路78号富临宝城五号商务楼。
负责人:董铁军董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抒 琴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