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142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清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34035907P。
法定代表人:田云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宏,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徐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彬,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单位法务。
申请执行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4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334842.5元;二、支付申请人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2021年1月一年期自2021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74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本别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11月4日、2022年1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余数额小且账户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月20日,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彬,其陈述被执行人目前为止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非常多,一方面,甲方施工单位未付工程款,另一方面,全国各地好多法院有诉讼案件均未履行。另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约200件未履行的案件,涉案金额约3亿元。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徐彦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状根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滕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