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24执187号之一
被执行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734035907P,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田云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57131010300000040742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95117.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云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靳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