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5052号
原告:**,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大同市平城区大庆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        
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