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3223号
原告:**,住运城市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大同市平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大同市。
被告:**,住大同市。
被告:马某,住大同市。
被告:**,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马某、**、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8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五被告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韵娥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