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3332号
原告:**,住山西省临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大同市平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现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与被告**、**、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原告陶化元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少华
书记员 邢闻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