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大某某岩棉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建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215民初147号 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HKGN523,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装备园区园平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建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建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