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215民初147号
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HKGN523,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装备园区园平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宋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建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建京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同建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原告大***岩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