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与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0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领,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3幢1层F区159室。
法定代表人:马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佳,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自2009年7月17日多次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上海XX有限公司全体人事转移至其关联公司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并又签订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情形下,***的工龄连续计算,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也应当连续计算,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认定多次,属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休假日按要求进行值班,所做工作也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的,且公司也相应给予了公休单,因此应当发放相应加班工资。
被上诉人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标准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人民币85,54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至2015年休息日加班6天及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的加班工资5,617.5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自认其在上海标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未满十年。标准技术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主张双方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依据,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加班工资,经核查,***系根据单位安排进行值班,并非从事本职工作,故本院对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谷玉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