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丝绸之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三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三维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自治尔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自治尔区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