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三维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培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君,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三维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苏通创业园内华远高科钢构北侧鑫茂顺东侧。
法定代理人:斯维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山街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熊兴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骥,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三维包装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新疆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9元,减半收取5,644.5元,由上诉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胡 婧
审判员 马少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