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165号嘉和园综合楼QQ公寓2-10-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山区光明路印象七天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9号南光明珠大厦6楼。
经营者:***,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美客精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山区光明路印象七天宾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新0104民初99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