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永顺航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691号
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卲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885(东卲渠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艳,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鑫,北京立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永顺航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临15号2FD10。
法定代表人:董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顺航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相淑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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