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725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杰,邯郸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猛,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885(东邵渠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焦丽昉

人民陪审员  王章敏

人民陪审员  闫瑞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闫玲玲

书 记 员  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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