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2民初725号之一
原告:**,男,199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杰,邯郸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猛,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210室-885(东邵渠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焦丽昉
人民陪审员 王章敏
人民陪审员 闫瑞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闫玲玲
书 记 员 韩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