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郡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郡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6号院8号1层1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大城子村甲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5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郡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郡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郡安公司上诉称,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范畴,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自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郡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郡安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成源公司对于郡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源公司系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公司、郡安公司、肿瘤医院向成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装饰装修地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郡安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郡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蔡 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曼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