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829号 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大城子村甲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B4KY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之父),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之母),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之女),2020年1月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之妻),1983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经查,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668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作为原告起诉的案号为(2022)京0113民初20798号,本院于2022年12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3民初20798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 雷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