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700号
申请人: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法定代表人:贾佑。
申请人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为北京清华园支行)的存款264000元。原告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华业阳光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为北京清华园支行)的存款264000元。
案件申请费1840元,由北京成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