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1127财保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润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广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32023429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太谷县鑫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二中**1单元二层中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726MA0K9AH26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冀1127财保8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太谷县鑫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3万元或对其名下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衡水润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太谷县鑫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谷县鑫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谷县鑫耀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瑜
书 记 员 孟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