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31151号
原告: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焦各庄街**院**楼****202。
法定代表人:方泽纯,经理。
被告: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保利芙蓉**楼1-101
法定代表人:褚兴南。
原告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泽纯,被告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由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北京通州复地项目06地块A楼外墙脚手架工程,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超过三个月后延期费用按每月8000元计算,由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进行施工,但施工过程中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补增工程量,导致工程延期6个月,后该工程于2019年8月30日交付完工,剩余工程款35976元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无奈,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计算)。
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架子工分项工程),约定由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北京通州复地项目06地块A楼外墙脚手架工程,约定合同单价计算方式及施工期限为1.本工程外排架按脚手架搭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5元。工程量:按脚手架的周长乘以高度为搭设面积(注:此单价只提供一次搭(拆)如果重复搭(拆)具体事宜现场定);2.脚手架的施工期限,为物资材料进场后开始2018年11月1日至拆除2019年1月30日止。为期90天,工期不足90天按90天结算,超出期限则甲方按延期外架部分每平方米按每天补5元的租金支付租赁费。《分项工程承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12月9日,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出具《通州商务中心06地块A楼结算明细单》,载明总价款269851元。后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375元。
庭审中,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认可罚款3500元应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架子工分项工程),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故对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359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八方汇能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