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昌道637号宝正大厦12层1204B-07。
负责人:赖兴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明湖东路9号保利芙蓉1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褚兴南,经理。
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沪仲案字第07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4,734,260.27元;二、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175,265,739.73元而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666,640.52元;三、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逾期返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4,734,260.27元而产生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4,734,260.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四、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五、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4,057.01元;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16,530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216,530元。
因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其未在工商登记的地址经营。此外,在案件仲裁阶段,申请执行人天津复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保全了被执行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圣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2000万元)、山东圣扬建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2000万元)、山东素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资额300万元),经查上述被执行人风派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股权的三家公司,均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上述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尚不符合股权评估机构股权评估基本条件,暂无法处置股权。
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2021年11月12日、11月22日,本院先后二次分别以来人、电话方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文诚
审判员  邢攸军
审判员  顾 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春环